以下是蚌埠有几率存在的五家水质检测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仅供参考,具体需进一步查询当地信息):
:依据《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838-2002),蚌埠市对地表水各类水域做监督管理。2023年10月,蚌埠市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58.3%,水质优良率(Ⅲ类及以上)为50%,无劣Ⅴ类断面。
:依据《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 14848—2017),蚌埠市对地下水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蚌埠市对市政供水和农村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2024年6月,蚌埠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依据《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蚌埠市对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来管理,确保污水在排放前达到规定的处理标准。
:蚌埠市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蚌埠市制定了《“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规划共同构成了蚌埠市水质检测和监管的框架,旨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同时,也为蚌埠市水源地保护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安徽省发布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722—2024),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该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排放标准,并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新建、改进项目自2024年1月3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马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GB/T 43563-2023)国家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明确了盐碱水的定义、大多数来自,并确定了离子总量、pH、总碱度等指标,从适宜养殖淡水鱼虾蟹类、广盐性鱼类、广盐性虾蟹类角度,给出了盐碱地水产养殖水质要求。
:规划中提到了提升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与解决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推进农业种植、养殖等面源污染治理等内容。
这些标准和规划共同构成了蚌埠市养殖用水检测和监管的框架,旨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养殖用水的安全。同时,也为蚌埠市水源地保护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