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区所有营业游泳场所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一家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游离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中的限值要求。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到位,并对该场所进行回访检查,检测结果为正常。
处罚结果:该场所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游泳场所水质不合格的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规定,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其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方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另外,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查看资质时也应注意是否超过有效期。
正规的游泳场所的员工须持证上岗,大家在选择游泳场所时要查看场所的工作人员(如救生员、教练)是否持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且是否在有效期内。另外,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正规游泳场所应进行年度卫生检测并将结果公示在场所内,卫生检测的内容有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经营者应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大家要选择检测结果合格的场所进行游泳哦。
根据规定,游泳场所要每日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 并且大部分游泳场所已实现水质实时监测,有关数据动态会实时公示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因此大家在游泳前可以先观察场所当日的水体质量情况,判断今日水质符合有关标准后再进行游泳。